(2016)鲁132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夫吉与耿学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夫吉,耿学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440号申请人:朱夫吉,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耿学艺,男,汉族,居民。原告朱夫吉诉被告耿学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鲁1321民初34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耿学艺所有的银行存款78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朱夫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学艺的银行存款787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