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润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润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德旺,魏德斌,林梦虹,陈晓滨,龚进忠,余姗姗,魏宗良,福州关西涂料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润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龚进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谢少波,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苏金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德旺,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欧宁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德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梦虹,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滨,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进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姗姗,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宗良,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欧宁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关西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魏德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苏维寿。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等中约定“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甲方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