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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唐亮亮、唐彩群与朱鹏、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亮,唐彩群,朱鹏,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6231号原告:唐亮亮。原告:唐彩群。被告:朱鹏。被告:刘伟。原告唐亮亮、唐彩群与被告朱鹏、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亮亮、唐彩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鹏、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8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份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女裤,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的货款,双方业务持续至2015年3月19日,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与被告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共结欠货款243001元,并出具欠条。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74054元,之后一直未付剩余款项,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朱鹏、刘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始,被告朱鹏、刘伟向两原告购买女裤,截止2015年5月16日被告朱鹏、刘伟共结欠两原告货款243001元,被告朱鹏、刘伟出具给两原告欠款凭证一份,载明,本人朱鹏刘伟今欠唐亮亮、唐彩群人民币贰拾肆万叁千零壹元,243001元,朱鹏、刘伟签名并捺印。之后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付款5万并退货24054元,结欠货款168947元。后原告因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户籍信息、送货单、欠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68947元,有被告朱鹏、刘伟亲笔书写的欠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诉请,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鹏、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亮亮、唐彩群货款16894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80元,由被告朱鹏、刘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