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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8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羚芳与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羚芳,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8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吴羚芳,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何婉茵,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被执行人谢志勇,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被执行人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何志雄。被执行人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何婉茵。被执行人何志雄,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梁家宁,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申请执行人吴羚芳与被执行人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能力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粤5302执8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谢志勇名下账户进行冻结。2016年9月13日,谢志勇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认为其与何婉茵于2014年8月15日已经离婚,并有父母及儿子谢铧文需要抚养,离婚以来,何婉茵没有支付儿子抚养费,父母年老多病,行动不便,没有固定收入,父亲因患脑积血及肺出血从2013年至今已经住院3次,并向本院提供医院机关病历。谢志勇向本院书面承诺每月支付1500元用来偿还债务。经查,因谢志勇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谢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2000370102008****)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谢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金峰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200041010226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