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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文庆与被执行被执行人操四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庆,操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庆,男,汉,1978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操四女春,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文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操四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本金3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操四女春长期在外,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属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其财产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14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