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A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778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4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士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