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A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778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4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士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