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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宜宾市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宜宾市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通道***号。负责人:任明川,行长。被执行人:宜宾市水泥厂。住所地:宜宾市沙坪镇。法定代表人:吕咸旭,厂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申请执行宜宾市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宜立民初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市水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四川港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7360000.00元竞买成交,所拍卖财产已全部移交买受人。同时,本院依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执字第1061、2769、282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将该拍卖款优先支付另案债权人汪友熙、黄顺芬、李朝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20000.00元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应收取执行费10500.00元。因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全部财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宜宾市水泥厂尚欠缴工人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补偿费等,剩余拍卖款本院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被执行人所欠缴工人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补偿费后再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由于对所欠缴工人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补偿费等具体金额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正在计算过程中,故对该剩余拍卖款现不便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立民初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被执行人宜宾市水泥厂财产拍卖款有条件处置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