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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2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单树军、齐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树军,齐建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514号原告: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杜凤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单树军,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齐建丽,女,1966年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树军、齐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00元,由原告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冰蕊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杨静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征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