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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与陈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91号申请人XX,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陈贺,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执行XX申请陈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7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