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凯珍与广州市宏马时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6民初409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凯珍,广州市宏马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099号原告:彭凯珍,住广西藤县。被告:广州市宏马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3974733XT。法定代表人:钟约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峰、黄志坚,均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凯珍诉被告广州市宏马时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凯珍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纠纷,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凯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凯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凯珍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静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