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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莲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雅溪信用合作社、周李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雅溪信用合作社,周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莲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雅溪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周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李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李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李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6#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