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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宁高某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110号原告:高昌宁高某某,男,198919XX年x8月x2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国梁,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高昌宁高某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高昌宁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高昌宁高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昌宁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昌宁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 辛 洁审 判 员 : 马 燕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东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