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保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肖安辉、王燕申请执行何秀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安辉,王燕,何秀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保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安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何秀纯,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关于肖安辉、王燕申请执行何秀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燕名下拥有芦山县龙玲杰砂石厂价值600万元的资产。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依法处理,申请人肖安辉、王燕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名下拥有的芦山县龙玲杰砂石厂价值600万的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的查封(详见四川省芦山县人民解除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