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高新北区奋进乡隆西村民委员会与王继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高新北区奋进乡隆西村民委员会,王继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14号原告:长春市高新北区奋进乡隆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北区福源西街。法定代表人:周长泰,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丛谷华,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继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人理人:迟法利,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市高新北区奋进乡隆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隆西村委会)与被告王继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隆西村委会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安置补偿费48.1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05年3月签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将位于隆西村六社西苟家预留机动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30年,从2005年3月至2035年3月止。土地面积为1.3公顷,转让费为壹拾万零肆仟元整。2010年该土地被国家征占后,被告从原告处领走土地安置补偿费58.5万元,青苗补偿款19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这一错误(误把土地安置补偿款也发给了被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索要误付的土地补偿款,被告置之不理,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王继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案涉土地集体所有、农业用途性质、隆西村委会合同地位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双方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标的土地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