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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谢丹与湖南易购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丹,湖南易购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781号原告:谢丹。被告:湖南易购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79号西子花苑4号栋205号。法定代表人:戴麒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丹诉被告湖南易购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6年10月18日通知原告谢丹收到缴纳公告费费用通知3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原告谢丹于2016年10月23日收到本院邮寄的缴纳公告费费用通知,但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谢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丹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