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肖扶安、李沙申请执行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扶安,李沙,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肖扶安,申请执行人李沙,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鸿彬。肖扶安、李沙申请执行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扶安、李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违约金24635.68元、诉讼保全费4055元。已执行6784.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6年4月2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