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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孟宪波与张守力、中淮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波,张守力,中淮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78号原告:孟宪波,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宝,北京市司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梅,北京市司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力。被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守力。原告孟宪波与被告张守力、中淮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孟宪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孟宪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宪波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