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桂荣与张彦纯、高原、王保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某,女,48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53岁。原审第三人高某,男,39岁。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48岁。再审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高某、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黑03民终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违反法律规定,案涉房屋属于禁止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不真实,系被申请人张某某、第三人高某与土地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伪造的。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复查查明事实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复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认可的除外”。关于申请人所述的案件涉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由二审法院审理并予以驳回,本院对于事实及适用法律与二审法院认定一致,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某某所提交的土地证的真伪问题,经查,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没有向法庭举证被申请人等人有伪造土地使用证的证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向本院申请再审时也没有提供相关伪造土地使用证的证明,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均无证据支持,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唐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某某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广东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