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13090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兴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090号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5460330-X。法定代表人:俞静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元,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庭松,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兴龙,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兴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