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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雷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0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雷某驾驶牌照为冀F×××××的蓝色江淮牌改装罐车,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深泽县南苑路陈红军的气门厂与生活管网相连的下水道内,分三次偷排黑色粘稠状有刺激性气味的废酸液10吨左右。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深泽县南苑路陈红军气门厂下水道内提取液及牌照为冀F×××××的蓝色江淮牌改装罐车内残液,PH值均另查明,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雷某因犯盗窃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刘某、董某、赵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及照片;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生活管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运启审 判 员  康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锏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