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民初1761号原告:马某(曾用名:马振华),男。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男。原告马某与被告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6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八个月还完,如违约承担10000元的滞纳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经逾期四个月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被告关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被告关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马振华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分8个月还完第一二个月打5000,第三四五六每月打壹万元第七八月打伍仟每月,如违约愿承担滞纳金10000元借款人:关某2016年3月8号”。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是:“今收到马振华现金60000元整收款人:关某2016。3。8号”。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关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字,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将借款60000元给付被告,被告理由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按月息1200元计算,未超出年利率24%,原告主张的数额为6000元(1200元×5个月)(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经济损失,原告予以放弃,对此本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6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东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