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润岑与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岑,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2531号原告��刘润岑,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焦支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润岑与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润岑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豫A×××××小轿车所花费的购车款、分期费用、保险费等共计21万���;3、被告赔偿原告购买豫A×××××小轿车三倍赔偿款504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二手福克斯ST小轿车,事后原告得知该车系水淹车,被告在销售时并未说明,被告行为系欺诈消费者,申请解除合同,故起诉来院。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1、原告的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的前提和依据是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本案中涉案车辆系被告受北京盛拓鸿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拓鸿远公司)委托代卖。盛拓鸿远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实际处置权人;2、被告如实将车辆的情况转告给了原告,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确系购车合同中所指的泡水车。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购车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福特福克斯车一台,初次登记2015年6月,车架号Y63884、发动机号Y63884转让给乙方,转让价168000元;甲方保证该车无大事故、非泡水车、拼装车、套牌车、走私车,否则全款退车;双方还对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以支付首付款和办理等额还款方式支付了车款。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后,原告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所有人为原告,车牌号为豫A×××××,办理了保险,交付保险费9400元。另查,车架号Y63884、发动机号Y63884的福特福克斯汽车原所有人为邵奇,车牌号为鄂A×××××,登记日期为2013年6月19日。2015年8月5日,因该汽车被水淹,保险公司按全损处理、与邵奇办理了赔付协议。2015年11月6日,该车变更登记为赵梦,车牌号为豫A×××××。诉讼中,被告称该车系北京盛拓鸿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卖,出售给原告后,车款向该公司进行了支付。并称原告购买涉案车辆后一直在正常使用,曾于2016年2月18日和2016年4月29日驾驶车辆发生过碰撞事故。上述事实,有购车合同、车辆登记信息表、赔付协议、《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汇款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应当具有专业的能力、也必须通过专业的能力对所出售的二手车辆的状况进行有效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如实向不具有专业知识从而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进行购车的交易相对人进行告知。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保证该车无大事故、非泡水车等”重要内容,故被告应当辨别出所售给原告的车辆是否具有“水泡车”的情形,并将���情形告知原告,以便原告作为交易的判断依据。但被告所售车辆在交付原告之前具有“水泡车”的情形,被告对此未予核实,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车辆,被告行为应认定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所售车辆系他人车辆,如果返还车辆,存在第三方即原车主的情形,能否过户返还无法确定,因此,原告要求退车的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赔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68000元。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润岑赔偿损失16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0元,由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