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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田雨与叶瑞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田雨,叶瑞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685号原告:周田雨,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112050354),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迎凤山庄6-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瑞娟,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612240329),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中路3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田雨与被告叶瑞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田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田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周田雨负担。审 判 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珂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