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磐安县亿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陈镇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亿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陈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874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亿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玉山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潘春芳。被执行人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号。法定代表人:陈镇安。被执行人陈镇安,男,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亿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陈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陈镇安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镇安有登记股权、名下有车辆,现均已被我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镇安、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名下有登记房产,现均已被我院查封,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我院已通过(2016)浙0727执1105号案件将被执行人磐安县炫业工艺品厂、陈镇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现查明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8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