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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4822号原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7层701。法定代表人刘俊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舒波,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1号院2号楼5层2座610室。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负责人。原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舒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30日,原告、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合同期限3年。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公司派遣劳动者从事特定工作,原告方按月将管理服务费、派遣员工工资、应缴社会保险费用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被告公司。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4年11月30日续签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书》。鉴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订调整用工方案,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比例,因原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原告续签《劳务派遣合同书》时,确定合同期限为1年,至2015年11月29日。现该《合同书》已到期,双方权利义务本应自然消灭,但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洽谈派遣劳动者退回事宜,致使劳动者滞留原告公司。原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司,为充分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自身良好商誉,在与被告协商的同时,只能无奈的选择事实上面继续履行该《合同书》,每月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但原告深知,被告的不作为已经致原告于违法的境地,这种状态必须及时改变。在多方努力无果的情况下,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双方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原告向法庭陈述: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劳务派遣合同,但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直至2016年3月,已不能与被告正常联系,被告亦未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故我方要求自2016年10月28日起,解除与被告的劳务派遣合同。上述事实,有劳务派遣合同、转账凭证、企业信息查询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应视为双方形成事实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现因被告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原告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自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含判决公告费),由北京致力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