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永存、李胜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永存,李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850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男,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希会。被执行人:王永存,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李胜花,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王永存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执行员 习学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