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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沈星星与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星星,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168号原告:沈星星,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玉胜,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陈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星星与被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星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