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邓学荣与李如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荣,李如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725号原告邓学荣,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汪元华,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如军,男,199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李光荣,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二区五层505号。负责人陈启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3楼。负责人��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荣诉被告李如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学荣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学荣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