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民初2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昌国与方水湘、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国,方水湘,蒋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794号之一原告:杨昌国,咸宁市三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建,男,汉族,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水湘,个体运输户。被告:蒋胜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国与被告方水湘、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方水湘、蒋胜勇的银行存款464133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方水湘、蒋胜勇的银行存款4641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财产保全费2840元,由原告杨昌国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