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芳诉被告桑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芳,桑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885号原告:张建芳,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桑树青,男,住址不详。原告张建芳与被告桑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建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建芳提供的被告桑树青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核实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应承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