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闭建强与农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建强,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3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闭建强,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农建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423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农建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建伟按期支付借款30000元,利息3000元,执行费395元,共计33395元。但被执行人农建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建伟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农建伟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为15×××79的存款人民币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全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