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华美与杨炬、陈兰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美,杨炬,陈兰青,卢德高,杨晗,永康市精致建材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421号原告:谢华美,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杨炬,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兰青,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卢德高,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杨晗,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精致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九铃西路1045号。经营者:杨炬。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美与被告杨炬、陈兰青、卢德高、杨晗、永康市精致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华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谢华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