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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孟炤鑫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炤鑫,北京龙行堂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958号申请执行人孟炤鑫,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行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崔岩。申请执行人孟炤鑫与被执行人北京龙行堂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29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龙行堂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炤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月、九月工资一万四千一百元。权利人孟炤鑫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9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