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时沛、蔡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时沛,蔡会丽,吴俊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时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会丽,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卿,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上诉人郭时沛因与被上诉人蔡会丽、吴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