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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时沛、蔡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时沛,蔡会丽,吴俊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时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会丽,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卿,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上诉人郭时沛因与被上诉人蔡会丽、吴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