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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1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陈雪、李会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陈雪,李会远,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植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422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46978929。负责人宋立德,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勇、尹学军,该银行职员。被告陈雪,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李会远,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植海,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09041965********。被告刘植海,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陈雪、李会远、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植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