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丽彬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彬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1刑初35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丽彬,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2年8月1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文宏伟,系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丽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作出不适应简易程序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丽彬及其辩护人文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何丽彬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金穗银联标准贷记卡(卡号:00×××04)。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1月12日,何丽彬持该卡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2963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一直未归还透支款项。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何丽彬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何丽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7月6日,被告人何丽彬还清信用卡欠款利息和费用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丽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卡办理资料、还款证明、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何丽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29630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已还清信用卡欠款本息并取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丽彬已将所欠本息全部还清,且自愿认罪,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何丽彬户籍所在地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丽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小斌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万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智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