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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军文、王林文、王冬梅、王红梅、王敏、王成与宋保荣、蒲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军文,王林文,王冬梅,王红梅,王敏,王成,宋保荣,蒲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文,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林文,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旺苍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冬梅,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旺苍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梅,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旺苍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旺苍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旺苍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保荣,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旺苍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斌,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再审申请人王军文、王林文、王冬梅、王红梅、王敏、王成因与被申请人宋保荣、蒲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军文、王林文、王冬梅、王红梅、王敏、王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二审认定宋保荣是退休干部,是蒲斌雇请的,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以及认定被申请人不承担王开礼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责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依照交通事故死亡的相关法律进行赔偿而非依照十级伤残的损害进行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宋保荣、蒲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开礼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关系的问题。王开礼在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出院后,申请人王军文于9月3日委托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开礼伤情进行了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其后,王开礼于2014年11月1日死亡,未对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申请人在一、二审提供的证据及再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均不能证明王开礼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军文、王林文、王冬梅、王红梅、王敏、王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军代理审判员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