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张志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被执行人张志平,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址:九江县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案款40401.37元,承担执行费506.0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401.3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志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力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赵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