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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兴华、王业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丝棉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华,王业国,南部县大桥丝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兴华,男,生于1951年8月21日,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申请执行人:王业国,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重庆市。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丝棉厂,住所地:南部县大桥镇。法定代表人:敬丕东,厂长。申请执行人周兴华、王业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丝棉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诉讼费10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丝棉厂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大桥镇的厂房,但其土地性质不明确,故不能处理。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丝棉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丝棉厂现已经停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