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段文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文献,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文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楠、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文献、被害人平某之子李瑞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段文献驾驶豫A×××××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为航空港实验区)郑港十一路由西向东行至李庄村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平某相撞,致使平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段文献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平某系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文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之规定,段文献负事故全部责任,平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段文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段文献的供述;证人李某、胡某的证言;书证、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文献��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文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段文献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航空港实验区郑港十一路由西向东行至李庄村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平某相撞,致使平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段文献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平某系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文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段文献负事故全部责任,平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段文献经电话传唤后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民警询问其所驾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及进行过维修时段文献予以否认。经专业汽修人员检查确认该车左前大灯部位确有明显修复痕迹,段文献最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段文献亲属与被害人平某的亲属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平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段文献的供述,其对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与证人李某、胡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另有胡某辨认段文献的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肇事地点、修车地点、车���碎片的照片,卡口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2、年龄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段文献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违法犯罪记录;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情况说明,证实了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及被告人段文献到案的相关情况;4、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郑公航交巡认字(2016)第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段文献负事故全部责任,平某不负事故责任;5、新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6)005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平某系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6、被害人及其亲属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平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凌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了被害人的亲属关系;7、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情况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段文献的行为表示谅解;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郑州院前急救病历;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段文献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文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段文献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还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文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勇增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