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师六团分公司、陈良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师六团分公司,陈良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572号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81158-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产业园(西园)。法定代表人:刘红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29182558C,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席新利,总经理。被告: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师六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922150004730,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荒地镇迎宾路农贸市场6-113号。负责人:陈良全,负责人。被告:陈良全,男,约50岁。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师六团分公司、陈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9元,由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婉林审 判 员 孟宪庚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静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