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乔德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乔德法,张忠菊,乔德志,芦叶珍,张忠友,卢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736号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长清区。被执行人乔德法,男,1955年8月7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忠菊,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乔德志,男,1957年7月4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芦叶珍,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忠友,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卢光喜,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乔德法、张忠菊、乔德志、芦叶珍、张忠友、卢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