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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小文、肖龙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小文,肖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小文,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肖龙英,女,1978年0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小文、肖龙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63763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0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