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电塔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校,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波,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购房款9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96元,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