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钱桂桂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桂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512号罪犯钱桂桂,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中专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桂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钱桂桂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河市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9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9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桂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51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桂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钱桂桂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桂桂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220.23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钱桂桂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桂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桂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