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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照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照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照前,绰号“长寿”,男,1960年6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盗窃于2015年2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照前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照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严照前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北门医院附近扒得被害人胡某1外衣包内的现金700元后迅速离开。周围群众发现并提醒胡某1。胡某1发现被盗后与周围群众一起追赶至简阳市简城街道永兴大院内将严照前挡获。接警赶到的民警将严照前带回调查。被告人严照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所盗的700元已追退被害人胡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照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严照前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人汪某1、李某1、张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照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严照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现金已追退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严照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照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