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执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利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联庆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32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利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号第四幢2楼209室。法定代表人:梁志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祺菁,员工。被执行人:上海联庆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XXX-XXX号一层A-D室、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叶柏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英利生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庆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联庆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英利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款94,924.64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洁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石录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