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卫国与纵新皖、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国,纵新皖,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186号原告:孙卫国,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新皖,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青,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负责人:陈杰,该公司���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国与被告纵新皖、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国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纵新皖、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卫国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