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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280号原告: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14916-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尹城村西漕。法定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注册号320281000222111,住所地江阴市大桥路96、98、100号。负责人:王松。被告: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5267911D,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张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胜公司)与被告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嘉禾无锡公司)、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禾无锡公司、嘉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应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5日,康胜公司与嘉禾无锡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一份,双方确认嘉禾无锡公司应返还康胜公司合计230万元,但嘉禾无锡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嘉禾无锡公司系嘉禾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嘉禾公司辩称:嘉禾无锡公司已经履行了退还康胜公司费用的义务,无需再向康胜公司偿还其他款项。还款协议是康胜公司与王建和个人签订,未加盖嘉禾公司、嘉禾无锡公司的公章,故该协议是王建和的个人行为,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无锡嘉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5日,甲方康胜公司与乙方嘉禾无锡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约定:2013年1月29日,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精对苯二甲酸PTA优级品火烧处理品,甲方支付款项180万元,现因乙方无法购买就退款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于2013年11月30日一次性归还甲方180万元。2、利息及补偿,乙方同意于2013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及补偿50万元。3、如到期不归还,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协议下方甲方由康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胜签名,乙方由王建和签名并加盖了嘉禾无锡公司的公章。嘉禾无锡公司拖欠20万元至今未支付,故康胜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嘉禾无锡公司系嘉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5年9月10日,嘉禾无锡分公司的负责人由王建和变更为王松。以上事实,由还款协议、工商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康胜公司主张嘉禾无锡公司拖欠其款项20万元未支付,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嘉禾无锡公司拖欠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康胜公司要求嘉禾无锡公司立即支付上述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嘉禾无锡公司系嘉禾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嘉禾公司应在嘉禾无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康胜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应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55元,由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无锡市康胜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周小娇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泽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