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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安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文华,韦平,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赵慰华,张征干,李春晖,周祖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27号。。被执行人:兴安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57号。。被执行人:文华,男,1980-10-27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韦平,女,1987-6-3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溶江镇盐铺。。被执行人:赵慰华,男,1984-11-16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1964-12-19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李春晖,女,1965-7-6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周祖社,男,1965-8-5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广西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安县惠农农资有限公司、文华、韦平、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赵慰华、张征干、李春晖、周祖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关注公众号“”